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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02/11】名誉侵权案一审 周杰伦获赔8万元

2016-2-11 20:21| 发布者: Wilbe| 查看: 1532| 评论: 0|原作者: Wilbe

摘要:   新京报快讯(记者刘洋)因被一公众号文章称是“汉奸”“卖国贼”, 知名艺人周杰伦将该公众号运营方北京人和书画院告上法院。新京报记者2月11日从朝阳法院获悉,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众号构成侵权,一审判赔周杰伦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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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新京报快讯(记者刘洋)因被一公众号文章称是“汉奸”“卖国贼”, 知名艺人周杰伦将该公众号运营方北京人和书画院告上法院。新京报记者2月11日从朝阳法院获悉,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众号构成侵权,一审判赔周杰伦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。


  周杰伦起诉称,2015年6月4日,他发现被告在其名为“微秀生活”的微信公众号登载了一篇名为《打倒日本汉奸周杰伦,他是卖国贼:下十八层地狱吧。天会收你的》的文章,整篇文章充斥着对原告的恶意中伤和侮辱,公然捏造事实丑化原告人格。如文章中出现了原告否认自己是中国人,以及祖父祖母曾经是日本人这样恶劣的捏造事实,更出现了诸如“日本汉奸”“卖国贼”“下十八层地狱”“一坨屎”以及“贼眉鼠眼”这样的恶毒词语,给原告的名誉和身心都带来了极大伤害。


  因此,周杰伦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在腾讯网站首页和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向原告道歉,并赔偿经济损失、精神损害抚慰金共60万元。


  此案庭审时,被告未到庭,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。


  经审理,朝阳法院查明,该文章系被告公众号2015年5月27日发表,法院认为,被告在微信平台上利用其公众号所发布的文章中,确有对原告负面评价的言语,已对原告的人格构成侮辱,甚至达到了谩骂的地步。被告的行为容易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,从而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。


  原告作为演艺行业的公众人物,其社会形象的良性维护以及与此相关的审美观、价值观均系构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。现被告以发布文章的方式,对原告的社会形象造成一定的丑化,该侵权行为足以致使原告受到精神损害,原告可以据此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。但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,法院依据被告的过错程度,涉案文章的内容等实际情况予以酌定。


  至于因涉案文章导致的原告经济损失减少,原告虽未举证,但原告从事的行业决定了其公众形象与经济收益的相关性,故在原告公众形象受损时,法院综合考虑原告艺人身份的经济价值、被告发布涉案文章的时间、途径以及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,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。


  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,其中经济损失5万元,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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